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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主张拖欠货款,反诉主张质量问题怎么办?

本诉主张拖欠货款,反诉主张质量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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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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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格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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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96
2021-02-16 09:45:24
在法庭审判中常会出现本诉主张拖欠货款,反诉主张质量问题的现象。很多交易,都是在买卖双方结算后甚至卖方向买方主张货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这并不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诉讼。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说一下本诉主张拖欠货款,反诉主张质量问题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如果反诉方在超过两年的质量异议的期限,就无权行使抗辩权,不能拒绝支付货款,因为超过质量异议期限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对于未超过两年质量异议期限的反诉,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质量鉴定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鉴定样品的确定较为困难,买受人说这就是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出卖人说这不是自己的货物,导致样品无法确定。所以双方尽量避免接触或加工货物,以防辨认困难。
第二:双方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按照何种质量标准进行交货,就会使鉴定的质量标准确定较为困难。特别是对国外贸易,双方可能执不同质量标准。所以在合同中对质量标准要单一准确,以防双方产生争议。
本诉主张拖欠货款,反诉主张质量问题怎么办?在货物质量确实有争议时,买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如买方对于交付的产品觉得虽然不完全符合约定,但尚可接受,此时可与买方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减少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防备日后发生纠纷。
卖方就标的物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并不必然导致有权拒付货款。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买方在审判中才提出的质量问题,卖方应该让他们拿出明确的证据,或者经过法院的鉴定,才能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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