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的主要特点
CPTPP的主要特点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是当下的主流贸易协定之一,其本身也有着许多特点,本次,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下CPTPP的主要特点。
CPTPP的主要特点

(一)服务贸易规则
CPTPP对服务贸易领域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政策透明度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通过设置棘轮机制保证各缔约方的开放度“只进不退”;赋予跨境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自由,允许缔约方企业在满足监管标准前提下自由进入市场和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取消对服务提供者进入的数量、配额、形式等限制;取消对外资企业股比、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国籍等限制;取消在学历和职业资格互认、自然人流动、资金自由流动方面的限制;同时对各缔约方的国内批准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等提出更高要求。如金融领域规定,“一缔约方的监管机构应在120天内对另一缔约方的一金融机构的投资者、一金融机构或一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出的与提供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申请作出行政决定”。“每一缔约方应允许所有与跨境服务提供相关的转移和支付自由进出其领土且无迟延”,并按照“现行市场汇率进行”等。
(二)电子商务规则
CPTPP致力于消除发展电子商务的障碍,其规则与WTO及我国参与的FTA相比更加全面、标准更高,内容涵盖数字品贸易零关税和非歧视待遇,要求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取消本地化储存限制,严格要求源代码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消除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贸易、接入和使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障碍。如明确“任何缔约方给予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创造、生产、出版、定约、代理或首次商业化提供的数字产品待遇,或给予作者、表演者、生产者、开发者或所有者为另一缔约方人的数字产品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同类数字产品的待遇”。“不得将要求转移或获得另一方的人所拥有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在其领土内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该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的条件”等。
(三)货物贸易规则
一是CPTPP货物贸易开放的首要表现为零关税。这一措施将有效降低各国贸易成本,反映了以中间品贸易为主体的全球价值链贸易的趋势和内在要求。11国货物贸易最终实施零关税的税目平均达99%,高于RCEP90%的水平;第一年零关税的税目平均超过86%。各国非零关税产品主要集中在农业,工业基本实现零关税,且实施零关税的过渡期普遍小于其他自贸协定。二是更开放的市场准入。取消对再制造货物的关税和限制性措施,不得对再制造货物的进口采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不得对修理改制后再入境的货物征收任何关税,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货物贸易成本。三是要求更高的原产地规则。CPTPP规定原产地区域价值成分为40%~55%,高于RCEP(40%)的标准。纺织服装“从纱认定”要求从纱线原料采购到加工制造必须满足原产地规则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四是对通关速度提出更高要求。
(四)投资规则
CPTPP不仅包括传统自贸协定投资规则的全部领域,还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等新议题上有大幅进展。一是覆盖领域广。投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企业、股权、建设项目,还包括金融资产、特许权、租赁、抵押、知识产权等。二是自由化程度高。CPTPP采用投资与跨境服务贸易一张负面清单形式。“禁止业绩要求”条款由传统领域推广至服务、技术等新领域,强调东道国不得对外资施加或强制执行相关要求,也不得强制要求外资作出相关承诺保证。三是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赋予投资者单项启动、直接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权力,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武器。CPTPP引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推行争端解决程序标准化,确保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实施东道国起诉后仍可申请国际投资仲裁,且仲裁机构和规则有多元选择,这对东道国司法权威构成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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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产权规则
CPTPP覆盖了TPP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条款(仅搁置11条),是最高标准、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规则。一是通过扩大保护客体范围、延长保护期限提高保护门槛。将声音、气味注册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由同类扩大到跨类且认定不以注册为要件,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将TRIPS协议未规定的“域名”“国名”纳入保护范围。对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进行专门规定并延长保护期限。二是通过更严格的法律和更大力度执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要求各缔约方在海关监管的货物启动边境措施范围,包括进口、准备出口、过境货物且被怀疑属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更加重视数字环境下的商标、版权、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执法。如在复制权保护方面,对成员国新增了网络或电子版权的保护义务,扩大了版权人的权利范围;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要求对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侵权行为适用刑事程序,并增加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规定。三是为权利人提供更充分的救济。如为权利人发现侵权、收集证据提供便利等。
(六)竞争政策规则
CPTPP强调竞争中立和非歧视待遇。在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两个部分,分别从竞争立法和确保执法公正、透明度及国有企业、非商业援助、产业损害等方面做出规定,特别要求保证国有企业遵循竞争中立原则,防止其商业行为扭曲市场。一是强调缔约方进行竞争立法并确保执法程序公正。需确保国内竞争法及相关政策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所有商业活动,从制度上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时还要求严格执法,禁止欺诈性商业活动,保障私人诉权。二是强调竞争政策制定和执行中遵循透明度原则。要求及时向公众或缔约方公布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法要符合公正程序,各方要利用通知、通告、磋商和信息交流方式开展合作。三是明确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的商业行为限制。如遵循“非歧视待遇”“禁止提供非商业援助”原则,各类企业从事商业活动在使用资源和监管待遇方面保持一致,国有企业必须根据商业考量进行采购和销售,保证不歧视他国企业、产品和服务。主管机关不滥用监管权力向国企提供各类优惠待遇。
(七)补贴规则
CPTPP涉及补贴内容主要体现在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等章节。一是扩展补贴认定范围。CPTPP将“公共机构”认定由政府扩大至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将接受补贴主体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其海外分支机构,“公共机构”向下游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向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或参股的行为都视为补贴。“公共机构”非商业援助规则实现全方位覆盖且认定过程简化,从而扩大了补贴在国有企业的适用范围。二是提高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要求。如提高国有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内部重要信息和非商业援助的详细信息等,只要其他成员国提出书面请求就需提供有关信息,且豁免透明度要求难度较高。三是提高补贴损害认定要求。在判断“不利影响”与“损害”时,《SCM协定》会涉及同类产品、同一市场、份额变化、价格降低等量化分析,而CPTPP补贴只做出定性规定,较前者要求更高。
(八)劳工标准
首先,CPTPP劳工议题确定保护的基本劳工权利范围采用“4+1”的形式。在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宣言》确定的四项核心标准基础上,CPTPP首次将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职业安全与健康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纳入基本劳工权利范畴,将其区分为核心标准与非核心标准,并首次提出将其转化为各缔约方国内法的要求。其次,限制强迫或强制劳动生产的货物进口。要求缔约方采取相关举措限制进口强迫或强制劳动生产的货物。协议并没有限定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来源国范围,这意味着不但督促缔约方消除国内强迫劳动现象,还将对非缔约方的外贸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再次,允许将劳工纠纷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并通过强制性手段解决。规定违反协议义务将实施赔偿、中止福利待遇、货币评估等制裁措施以保证协议的强制约束力。此外,还规定特殊贸易区域适用不减损规则。协定考虑海关特殊监管区应具有更高开放水平和更优营商环境,以“不得减损”原则规定覆盖全部基本劳工权利。
以上便是CPTPP的主要特点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