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流程中买卖双方的风控

跨境贸易中,买方和卖方往往由于身份不同、交易流程提供的单据手续不同等,所应承担的义务和面临的风险也不同。下面以跟单信用证为例,从流程看买卖双方如何降低风险?

跟单信用证,有时也称为“银行家的商业信用证(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及“银行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s of credit)”,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提供担保,确保他能够在货物装运后获得付款,即使买方无法付款或买方的票据被拒收(dishonoured)。
一单涉及跟单信用证的国际货物买卖通常涉及以下流程:
(1)货物买方在他本国向他的银行(开证行)按该银行的标准格式以另一国的卖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涉及开证行支付货物合同价款或承兑或议付卖方按该金额开力的汇票(例如:支票)的承诺。
(3)开证行可能要求买方为其对卖方的预期支付责任提供保证金,或也可能依赖买方的良好信誉。
(4)开立信用证的标准条件通常是向银行缴纳针对货物的一笔费用以及和货物相关的装运单据。
(5)一旦开证行同意开立信用证,他要求在卖方国家的通知行告知卖方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行也可能承担向卖方付款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信用证是“保兑”的(相反为“非保兑”的)。
(6)此后卖方向通知行提交装运单据(包括货物发票、提单或海运单以及,在CIF条件下的海运保险单,等等)。
(7)如果备齐单证,通知行通过支付、承兑或议付买方开立的汇票而向卖方支付货款。
(8)随后通知行将装运单据递交开证行,开证行随后向买方交单,使得买方能够在卸货港接受货物。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是收费的,当然最终费用由买方承受。
跟单信用证体系下,卖方和买方怎样才能降低风险?
首先,必须认真缮制销售合同。国际贸易是从订立合同开始的,合同中应阐明买方申请开证时向银行提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应该清晰、简单可核实并且限制条款少。买方对运输单据的规定要具体、如提单的种类、由谁签发等。买方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的品名和包装的描述,语言应清晰、明了、便于银行审核单据。合同中应避免使用诸如“第一流的承运人”、“特定天气状况下装船”之类的语言。当卖方向银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满足上述语言要求时,议付行将无所适从,不得不征求申请人(买方)的意见,这必将造成议付延迟。除进口清关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进口方(买方)不应要求过多的文件,因为文件越多,银行遇到单证不符点的机会越大,这必将影响跟单信用证体系的顺利运行。
其次,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及时、认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即根据销售合同地条款开始备货,准备出运。但是,当卖方根据销售合同准备好单据提供给议付行时,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只能根据信用证议付,而对销售合同一无所知。由此,必将造成议付失败或有条件议付。如果卖方收到信用证衙及时与销售合同比较,发现信用证有偏差,卖方可以通知买方更改信用证,上述麻烦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说明的是,货主不要为了获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实际上,货主都知道,应该使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真实地反映出货物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是银行审核信用证时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发生过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况。但是,卖方为了获取清洁提单,往往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删除批注。事实上,承运人有权对收到的待出运货物状态进行批注,因为这可以限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对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银行方面十分反对。有些国家的法律是不承认这种保函的,而且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是卖方与承运人共同欺骗买方。真正的问题是,一旦这种保函落入买方手里,那么跟单信用证的操作就复杂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