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款下买卖双方的责权如何分配
FOB 即船上交货,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实际操作中,若按此术语成交,则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FOB 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而关于在此条款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如何分配则是很多外贸人弄不清楚的点,也因此发生了许多小矛盾,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细说一下在FOB条款下买卖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1.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 :
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代替。

2.买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 :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②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③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④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一般来说,FOB条件下,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FOB价格中不包括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很多出口企业由此认为,采用FOB条件比较简单,只要货物上了船就与自己没关系了,因此,谈判中更愿意以FO B价格成交。
其实,FOB并非仅仅按照“离岸价”交易那么简单,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出现货物出运后可能出现类似关于保管及仓储费用相互推诿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不良情况的出现,建议出口企业在以FOB条件成交时,如买方要求代为订仓,一定要获得买方书面的委托申请,或与买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在FOB条件下即使出于便利考虑而由出口方出面订舱,也只是接受买方之委托,卖方自身并不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订舱行为本身也并不免除买方在销售合同项下基于价格术语条款而应承担的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如果卖家是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信用交易,最好改为CIF价格条件,以确保在未收货款前对货物的完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