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申报要求标准
进出口货物申报要求涉及方面如下:1、申报主体;2、申报时限;3、申报形式;4、申报随附单证;5、申报日期。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进出口货物申报要求标准

1、申报主体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温馨提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备案。
2、申报时限
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温馨提示:进口货物、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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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形式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方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4、申报随附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当依法交验下列相关随附的单证,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
合同;
发票;
装箱清单;
载货清单(舱单);
提(运)单;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进出口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5、申报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且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退回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数据的日期。
以上便是进出口货物申报要求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