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有哪些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如下:第一.商业承兑汇票丢失导致无法承兑或到期后承兑人无法承兑;第二.商业承兑汇票难以转让或提前变现;第三.持票人超期提示承兑导致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有哪些

第一.商业承兑汇票丢失导致无法承兑或到期后承兑人无法承兑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需见到汇票才支付票款,如果持票人丢失汇票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可能存在票据无法兑付的风险。
如果作为承兑人的商业主体出现破产倒闭等无能力支付票款或者拒不支付票款的情况,则该商业汇票无法承兑,持票人也无法获得相应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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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商业承兑汇票难以转让或提前变现
《票据法》第二十七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出票人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载明“不得转让”,持票人仍然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有承兑期限,在承兑期限到期前持票人无权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款,如果需要提前变现,只能选择向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贴现。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如果选择贴现,则需支付一定的贴现利息,贴现利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由持票人自行承担,这无疑给持票人造成额外的负担。
第三.持票人超期提示承兑导致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持票人如果未按期提示承兑,则可能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意味着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象的范围缩小,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加大。
以上便是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有哪些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