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骗局有哪些
外贸出口骗局如下:一、设诱饵;二、空手道;三、信用证;四、单证;五、运输;六、结算。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外贸出口骗局有哪些

一、设诱饵
外贸骗子会假称有大宗生意,先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网上一步步沟通,取得你足够的信任,然后他们就会要求你先为这笔生意支付一些费用,比如翻译费、来华考察费等一些你能接受的不同名目的费用。一旦收了钱,他们有的会销声匿迹,有的还会提出不同的名目继续叫你汇款,直到你警醒为止。
二、空手道
骗子利用某些国家的法律漏洞,通过正规渠道骗取进口货物,不付或少付部分货款。等货到这个国家后,就想法侵吞货物。到这个时候,你即使货物没被他们占有,也够呛的了。
如土耳其的海关有个执行条例:超过45天无人认领的货物,海关有权没收拍卖,而原收货人有优先获得该货物的权利。如果中国公司傻等,他们就以低价将货物买走,之后再高价卖出分赃。当中国公司察觉并欲通过**的介入将货物取回时,它们便由货代公司进行敲诈:首先让你支付给其仓储费等费用,之后还会继续设置一些其他阻碍和陷阱,一步步将你带来赎货物的钱骗完。这些国家的不法之徒的具体做法往往是 :先注册一个空头公司,通过互联网由公司出面将客户货物骗到土耳其的海关。然而,到该付货款之时,骗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付货款,直到拖到海关的法定期限届满。
三、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不少不熟悉外贸流程的中小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设陷者往往在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而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种条款就是所谓的“软条款”。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中。
四、单证
目前,单证是进出口贸易各个环节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使得不法分子挖空心思,在单证上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人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
有的还会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均是重要单据。
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等伪造单据。如果不熟悉外贸流程,中小公司往往会陷入这种伪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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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输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最不易让人识破,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
另外,运输中还经常出现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等。这些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不少中小公司不请教外贸行家或涉外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上当。
六、结算
现在许多不法商人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L/C为信用证付款方式,D/P和D/A分别是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总体上,L/C比D/P安全,D/P比D/A 安全)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即申请拒付。
有的还称可开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以上便是外贸出口骗局有哪些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