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人,信用证付款的这些风险你必须要注意
信用证是一种使用十分普遍的外贸付款方式,不少企业在与海外采购商进行合作的时候都会选择采用信用证付款。但是信用证付款并非完全安全,也有很多风险。下面就来和大家梳理一下用信用证付款的风险。
风险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进口商恶意不依照合同开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增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常见的有更改包装方式、修改最迟装运日期、信用证金额等,一旦信用证正本开出,出口商即处于被动地位。
风险二: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
蓄意制造难以履行的条款,例如在信用证46A要求提交3/3的海运提单,而47A又要求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明显的矛盾且不可操作。
风险三:信用证含有生效类信用证
警惕信用证中含有生效或不生效条款,如客户签名后方能议讨交单、凭通知生效、需买卖双方开立文件确认后信用证生效、目的港验货后生效等。

风险四: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当地法律法规不一
在实际操作信用证,那些看似对出口商有利的条款,例如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但在47A条款中规定如受益人有贴现需求,开证行可以即期贴现,且贴现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但开证行在付款时要求援引当地法律法规,扣取利息所得税。
因此在买卖双方开证前需特别确认好此类信用证类型,如不接受远期天数的信用证,也可以跟买家协商修改为假远期信用证,以此来规避可能对出口商产生的延期收汇风险以及额外费用的产生。
风险五:开证行风险,即资信风险
信用证是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做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如果开证行的资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与我方银行有业务往来且资信情况较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要重视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对资信较差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兑。
所以大家在使用信用证付款时,一定要注意规避上面提到的这些风险,重视双方合同的审核,同时多方便审查合作方和开证行的资质,千万不要因为审核缺位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