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出口退税存在的风险如下:1.出口货物未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3.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4.出口敏感产品价格低值高报,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5.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出口退税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1.出口货物未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干愉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3.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4.出口敏感产品价格低值高报,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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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以上便是出口退税存在的风险有哪些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