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卖方风险是什么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卖方风险如下:1.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具信用证;2.进口方故意设制障碍;3.涂改信用证作骗;4.进口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证;5.规定信用证必须另行指示才能生效(信用证软条款)。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卖方风险是什么

1.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具信用证
原则上双方签定的合同要与信用证条款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因素,导致进口方不按规则开具信用证,合同无法正常被执行,使出口方遭受巨大的损失。一方面,由于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各方均可能面临着实现变化带来的压力,尤其是进口方面临的压力更大,为此进口可能会做出未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开证或不开证等情况;另一方面,进口方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最大程度上降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而要求更改合同条款。为达到该目的,进口方极有可能要求在信用证增加附件条款以利于己方利益,无行中给对方造成了执行上的困难,甚至是最终蒙受巨大损失。
2.进口方故意设制障碍
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方会利用合同的严肃性以及信用证的严格性等增加了附加条 款,以给对方造成合同履行上的困难。例如,增加模糊条款、增加与合同约定有违背的条款、故意增加错别字等。
外贸人需要注意,现阶段有国家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具资信报告,比如孟加拉国,但由于当地银行信誉不佳,所以目前国内银行及机构一般不予以出具,对此,外贸人可以找格兰德外贸平台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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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涂改信用证作骗
由于信用证是合同执行与支付的关键要件所在,也因此极易被进口方所利用以达到自身的目的。最为常见的就是利用过期信用证进行涂改,以骗取对方的货物,此时对于出口方而言唯有寄托于专业人士或银行才能对其进行甄别。
4.进口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证
进口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银行的空白信用证,或者与银行职员恶意串通等方法非法制造假的信用证,交给出口方,出口方如果疏忽大意没有发现,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5.规定信用证必须另行指示才能生效(信用证软条款)
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并未就交货日益、装船日期、样品经检验认可等进行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上述日期要另行通知方能执行的话,则极有可能因为通知不及时或没有通知而导致最终的交易流产,导致卖方蒙受巨大损失。
以上便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卖方风险是什么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