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贸易术语注意事项
dap贸易术语注意事项 dap是外贸人在进行日常外贸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贸易术语之一,但有些外贸人并不知道使用这个贸易术语应该注意什么,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下dap贸易术语注意事项。

dap贸易术语注意事项
1.认真了解DAP的具体含义
DAP是《2010通则》新推出的贸易术语,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它旨在替代原《2000通则》中的DAF、DES和DDU术语。这就是说,DAP的交货地点既可以是在两国的边境指定地点,也可以是在目的港的船上,还可以是在进口国国内的某一地点。
所以,它的应用范围很宽。但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进口国的目的港或最终目的地交货,没有相反的规定,卖方也不负担卸货费用和进口通关的费用及关税。
为了避免纠纷,《2010通则》建议在采用DAP术语成交时,“卖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应能与所做选择确切吻合。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2.注意DAP与CIP的异同点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CIP条件下,卖方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目的地的指定地点,这个地点可以是在两国的边境指定地点,也可以是在目的港的船上,还可以是在进口国内的某一地点。 看起来这与DAP条件十分相似,但要注意,两者的交货地点并不相同,采用CIP时,卖方只是承担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指定地点,风险却是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转移给买方。
而采用DAP时,卖方的交货地点即在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该地点实际交货时才转移给买方。另外,采用CIP时,卖方有义务按合同的约定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而在采用DAP时,货运途中的风险是由卖方自己承担,保险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卖方并不对买方承担必须办理保险的义务。
3.DAP的渊源
依照ICCCLP的秘书说明,2000年版的DAF/DES/ /DDU较为少用(less popular),但这三个旧的规则(old rules)却又有很多有意义的共通点(contained significant areas of overlap)。
因此决定合并(merge)成为一个新的规则DAP,至于何不把DEQ也包括进来EMILY进一步说DEQ这个条件本来是可以被保留下来的。
我们可发现2010的草案第二版还有DEQ这个条件就可知道,因为他的交货地点很是不同(DEQ term may be preserved recognising delivery point is different)后来遂被改名为DAT当然,创造这个规则还有另外的用意它不仅让国内与国际贸易可以使用,而且是一个很适合在欧盟域内使用也不会引起困扰的新规则。
直言之,DDU简称的第二个D就有涉及到”DUTY”,而DAP的简写就不涉及关税,隐含鼓励使用在国内与货物流通自由的自由贸易区意味。
以上便是dap贸易术语注意事项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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