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生效,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和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什么
RCEP协定已经落地生效,其中的新规也开始逐渐被运用起来,作为RCEP协定中的重头戏的原产地规则吸引的关注度尤其高,而在这其中有两个全新的规定很多外贸人都还搞不明白,那就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和特定原产地规则。下面格兰德就来给大家做一个针对性的科普:
一、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指原出口缔约方已经出具原产读证明后,相关货物在中间缔约方又进行了包装、装卸、仓储、拆分、贴标以及其他RCEP允许的操作,由中间缔约方再次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需要,有利于货物在成员间运输、物流分拆,而不影响其原产资格。
比如,澳大利亚出口一批享有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铁矿石8000 吨,澳大利亚签证机构为该批货物签发了原产地证书。该批货物在新加坡进行分拆,其中4000 吨发往韩国,4000 吨发往日本。在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可以依据澳大利亚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显示分拆后的出口数量。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商则可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在本国申报进口享惠。

二、特定原产地规则
在规定中,特定原产地规则包含以下四类:
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的货物,当其计算出来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时,该货物能够获得RCEP原产资格。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前2位税号改变(CC)、前4位税号改变(CTH)、前6位税号改变(CTSH)。
3.加工工序标准。化学反应,适用化学反应规则的货物,如果是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4.选择性标准。以上三类标准中两种或以上的组合。
以上就是给大家整理的关于RCEP协定中两项新规定的内容解读,RCEP协定中包含的规定十分丰富,从诸多方面对成员国间的贸易做出了更加便利的规定,旨在更好地让区域内各国共享自贸协定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