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大利好!RCEP原产地规则直接造福外贸行业
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RCEP协定也对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做出了新的规定,那这些新规定对国内的进出口企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今天我们一起来说一说。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从而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
常见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区域性经济集团成员国之间的产地证书(RCEP就适用于此)、手工制品原产地证书:证明货物的加工和制造是全人工的而非机械生产的一种加工证书、濒危动植物原产地证书。

二、RCEP原产地规则特点介绍
RCEP打破了东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各自实施自贸协定的格局,首次将15个缔约方拉入到一个自贸协定中,就像一个自贸协定的“整合器”。
(一)明确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制度实施时间表
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是指在传统的由签证机构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之外,还将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以及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自主声明,该制度是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重要特征之一。RCEP首次增加了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原产地声明的资格,并明确各个缔约国应该落实该制度的期限。
(二)首次提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概念
即中间缔约方的出口商针对已由原出口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在所涉货物在其他缔约国通关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
(三)规定了允许微小差错的原则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无疑问的情况下,允许轻微差异、信息遗漏、打字错误或者特定字段的突出显示在内的微小差错。
(四)在协定区域使用累积原则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一缔约方生产商品所使用的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者生产活动可以计入该商品的原产成分。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原产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这是RCEP对于企业最重要的经济价值所在。
举个例子,在RCEP生效后第一年,中国进口镍镉蓄电池,若原产于东盟,适用零关税;若原产于日本,适用9.1%的关税。基于此规定,该商品的出口商有可能会考虑将原产于日本的镍镉蓄电池运往东盟国家进行简单加工,通过累积规则实现东盟原产,然后再出口至中国以享受更低的关税率。

三、RCEP原产地规则对企业的影响
因为RCEP执行的货物原产地规则更加宽松,且普适性更高。所以在协定生效后,对货物进出口企业而言的第一大好处就是企业在进行外贸时可选择的证书种类增多了。
此外,RCEP首次增加了货物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原产地声明的资格,这标志未来原产地证明将从政府审核签发模式转变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自主声明模式,在可以说大大提高了货物通关的便利性。当然,这一规定对企业的信用建设也提出了更高一级的要求。
同时,类似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RCEP也赋予各缔约方海关进行原产地核查的权力。因此企业在适用协定税率时,还是要加强在系统记录、资料保存、原产地证明签发等方面的管理力度,做好万无一失的准备,避免因不合规事项导致商品受惠资格丧失,甚至面临行政处罚、企业信用降级等后果。
RCEP生效在即,新的机遇就摆在眼前,国内的进出口企业又将迎来新一轮的优胜劣汰。能否在新的市场趋势中抓到机会,看的就是企业对于政策的理解程度和执行能力。所以外贸企业一定要好好利用全新的原产地规则,在良性发展的前提下将企业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