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同盟定义及内容
关税同盟是当下非常火热的贸易术语之一,其本身和我们外贸人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关税同盟定义及内容。
关税同盟定义及内容

第一.自身定义
关税同盟通常被定义为一种由具有共同对外关税的自由贸易区组成的贸易集团。
关税同盟是通过贸易协定建立的,参与国制定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使用不同的进口配额)。共同的竞争政策也有助于避免竞争不足。
建立关税同盟的目的通常包括提高经济效率和在成员国之间建立更密切的政治和文化联系。这是经济一体化的第三阶段。
每个经济联盟、关税和货币联盟以及经济和货币联盟都包括关税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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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WTO定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的一部分,以下列方式定义关税同盟:
(a) 关税同盟应理解为用一个关税区取代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区,以便
(i) 对于本联盟组成领土之间的几乎所有贸易,或至少对原产于这些领土的几乎所有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条例(必要时,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所允许的除外),并且,
(ii) 除第9款规定外,联盟每个成员对未列入联盟的领土的贸易适用基本相同的关税和其他商业条例;
第三.历史背景
德国关税同盟,即关税同盟,成立于1834年,并逐步发展壮大,是当时出现较早的关税同盟组织,对德国经济发展和政治统一起到了促进作用。在1870年代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前,德意志各邦之间和内部都有检查站,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1818年,普鲁士率先取消了大陆的关税;随后于1826年建立了北德关税同盟。两年后,南德各州建立了两个关税同盟。
1834年,18个州联合起来组成了以普鲁士为主要领导人的德国关税同盟。此后,该联盟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德语区,并成为全德关税同盟。联盟公约的内容包括:取消内部关税,统一对外关税,提高进口税率,将关税收入按比例分配给联盟中的所有国家。此外,法国和摩纳哥之间还有一个关税同盟,成立于1865年。
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于1924年建立了关税同盟,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于1948年建立了关税同盟,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于1958年建立了关税同盟,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于1964年建立了关税同盟。当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不同于欧洲经济共同体关税同盟。前者内部的自由贸易仅限于工业产品,对欧盟以外的国家没有征收统一的关税。
它是由普鲁士的倡议付诸行动的,大多数德意志邦都加入了行动。前现代条件(30+货币,贸易壁垒等)被视为新的商业阶级经济交换和增长的障碍,他们主张建立一个统一的经济领土,允许货物,人员和资本不受阻碍地流动。
第四.主要功能
关税同盟的主要特点是成员国不仅消除了贸易壁垒,实施了自由贸易,还建立了共同的对外关税。换句话说,关税同盟成员除了同意消除彼此的贸易壁垒外,还采取共同的对外关税和贸易政策。 关贸总协定规定,关税同盟不是立即建立的,而是在一段时间内逐步建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五.保护措施
关税同盟的专属保护措施主要包括:降低关税,直到欧盟内部的关税被取消。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联盟经常规定成员国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分阶段从现行的对外关税税率过渡到联盟规定的统一关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关税。
制定统一的外贸政策和外关税税率。在外交方面,盟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高或减少原对外关税税率,最终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逐步统一对外贸易政策,如对外歧视政策和进口量等。
以上便是关税同盟定义及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