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品质量为由拖欠供应商货款怎么办?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供应商主要义务就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货物,经销商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果供货商以货品质量为由拖欠供应商货款怎么办?下面就让小编来说一下。
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中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就拖欠货款而言,经销商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并能够拿出明确的证据证明供应商交付产品明显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销商可以应当提出质量异议。如经销商对于交付的产品觉得虽然不完全符合约定,但尚可接受,此时供应商可与经销商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减少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防备日后发生纠纷。
对于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拿不出证据或者超出约定的检验期限内,经销商提出质量问题的就视为无效。这时可以采用有效的催收手段比如企业自行催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催全球)催收,给对方施压,告知拖欠的后果。如果对方具有良好的还款态度,可以要求对方写一份还款保证书。如果对方态度恶意,即恶意拖欠,企业应该采取司法手段追回货款。

对于经销商在审判中提出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该要求其出具明确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质量问题的确切证据,建议经销商不要简单地提出反诉,否则,即使提出反诉,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更浪费了物力、财力,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或者供应商可以向法院申请质量审判。申请质量审判也要看是否超过了质量异议期,超出时间不予检验。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很多交易,都是在买卖双方结算后甚至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货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这并不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诉讼。故而买卖双方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在结算时,应当就质量问题进行书面协商解决。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货款的条件和期限的,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合同其它条款进行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所以说,买方就标的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并不必然导致有权拒付货款。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果通过以上仍然不能解决纠纷的,可采取到法院起诉,仲裁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