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风险规避措施
无单放货风险规避措施如下:第一.尽量采用CIF或CFR条款;第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第三.尽可能出具MBL(船公司提单),避免货代提单而衍生的无单放货;第四.关注不同目的港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海关政策;第五.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第六.掌握与结算相关内容;第七.及时进行货物跟踪。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
无单放货风险规避措施

第一.尽量采用CIF或CFR条款
近些年来,在我国外贸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术语越来越多,有的企业甚至有80%的业务均采用FOB成交。
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境外货运代理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开展业务,另一方面,国际油价的上升,使得一些外贸企业不能从运费中获得利润,所以这些企业主动选择采用FOB 条件成交,以稳固自己的市场地位,赚取更多利润。所以,在这种趋势下,外贸企业必须十分熟悉FOB 条款,其法律人员也应当对FOB条件下的各种风险给予充分地提示,并制订相应对策。如果没有把握,最好多使用CFR、CIF 条款。
第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
在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一定要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审核,选择资质好信誉高的企业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谨慎选择付款方式,选择T/T(电汇)付款方式时,要求先收款后发货。可以接受部分前T/T、余款寄单前T/T付款以及部分前T/T、部分L/C信用证(即期或远期),但应保证前T/T金额足够支付来回运费及预计的损失。
选择D/P(付款交单,即期或远期)、D/A(承兑交单)等支付方式时,可根据客户的诚信度、资产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投保出口信用险进行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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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尽可能出具MBL(船公司提单),避免货代提单而衍生的无单放货
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尽可能接受船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接受或者慎重接受以无船承运人或者货代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也有助于防范风险,因为前者比后者更能实现诉权。
第四.关注不同目的港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海关政策
出口商应关注不同目的港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海关政策,某些国家(比如多米尼加)的法律规定,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和海关直接交付,再由港务局和海关向该国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因此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包括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图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中南美国家,以及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由海关来决定是否放货给收货人,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所以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因目的国政府政策引发的无单放货行为,船公司免责。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比如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掌握正本提单在手也是无济于事的,不能够保证能够安全收款。
第五.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发达,现在可供出口企业选择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品种也越来越多,出口企业可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险种。
第六.掌握与结算相关内容
出口商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国际贸易常用的几种结算方式和风险因素,就信用证条款与进口商进行充分沟通,延长信用证有效时间,明确修改信用证的费用;辨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防止因为软条款而使自己无法承兑。避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第七.及时进行货物跟踪
时刻关注航运进度,主动通过相关班轮公司或承运人网站查询班轮信息、集装箱流转记录等,掌握货物到港和交付状况,不偏信承运人、货代的一面之词,发现异样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便是无单放货风险规避措施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