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项下客户非正常提货的风险有哪些
托收项下客户非正常提货的风险如下:1)银行托收下代收行擅自放单;2)客户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正本提单并提货;3)FOB承运人擅自放货。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
托收项下客户非正常提货的风险有哪些

1)银行托收下代收行擅自放单。
建议尽量选择实力及信誉较好的代收行,同时,应指示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并且,交单后要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保持密切联系,严防其擅自交单给客户的行为,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国内的托收行向代收行主张相关权利,以防止因错过时效而导致无力追溯。
代收行擅自放单的情况主要发生在银行远期托收的情况下(D/P after sight),主要表现为部分资信较差的银行违反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 522,URC522),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根本不认同D/P after sight的操作(不认同D/P after sight的国家或地区以法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及其前殖民国家或地区为主),直接按照D/A处理,在客户承兑后即将提单交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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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正本提单并提货。
例如: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间,浙江、福建、山东、辽宁、上海等地多次出现希腊客户在银行托收项下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正本提单,不付货款而直接提货的情况。
3)FOB承运人擅自放货。
建议谨慎选择贸易术语和承运人,最大程度控制货权,尽量避免承运人无单放货。有些出口商认为以FOB为代表的F组贸易术语操作简单、省时省力,但却不知,方便简单的后果很可能是放弃了对货物的进一步控制。DP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应尽量选择C组贸易术语,若必须用F组贸易术语,则尽可能要求客户选择从业时间长、规模较大、声誉较好的承运人,以便最大程度降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可能。
承运人与客户勾结并擅自放货的情况在2000年左右曾较为普遍,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专门下发《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对广大出口企业进行风险提示,虽然近几年不多见,但亦偶有发生。
以上便是托收项下客户非正常提货的风险有哪些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