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借用资质是否承担拖欠货款连带责任?
被借用资质是否承担拖欠货款连带责任?需要我们认识的一点是,借用他人的资质,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资质,借用人和使用人都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是严格禁止施工的企业用任何看似合法的形式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借给其他人使用的,借用资质已经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被借用资质是否承担拖欠货款连带责任的有关问题,小编带你看一看。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备的条件为以下四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其次,可以明确的是,被借用资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形成施工经营关系的无效合同;挂靠人与发包人又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明确了连带责任和借用资质的关系后,我们要知道,这个被借用资质是否承担拖欠货款连带责任,如何认定?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首先要向挂靠人催收货款或进行诉讼。
但是,诉讼中以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则可以向被借用资质的一方(被挂靠人)进行起诉。
其中,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前者大部分代理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双方系相互独立的,只是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代理,合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且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后者则是在单位任职的员工按照职务要求代表单位履行职责,双方具有人身隶属关系,职员的行为无独立性。
二、借用资质方明确以被借用资质方的名义签订合同,那被借用资质方必须承担拖欠货款的连带责任。
所以,被借用资质是否承担拖欠货款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如果以被借用资质方签订合同那么就可以向其讨回货款,如果不是以被借用资质方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需要进一步看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