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它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关系?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它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关系?捋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外贸人合理处理两者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信用证的一般内容包括:(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等;(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5)其他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7)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从信用证内容的字面来看,既有独属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也有“根据合同进行描述”的部分。这二者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信用证和买卖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契约。信用证需要根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填写,并在内容上反映买卖合同,但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独立文件,二者是既独立又统一的关系。
1.独立性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对信用证交易的产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信用证业务中的关键角色来说,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用证,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在银行业务上,银行只须确认在发票上有此项记载,即使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甚至有诈欺事件,只要银行正确处理信用证业务,买卖方就不能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抗银行。
(1)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时,出口商(受益人)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行索要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权益;
(2)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又未提示修改时,则被认为同意修改合同,银行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
(3)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传统信用证上加添“详情参阅某某号合同”或备用信用证上加添“参照某项工程契约”等,银行仍然与该合同毫无关联,并不受其约束。
2.统一性
(1)信用证的开立是履行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买方的请求而开立,允许在受益人履行其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它的开立是按买方的指示办理的,而买方申请开立的依据是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条款中有关其规定要求开立的。这表明申请人作为合同买方,遵守合同信用,已经执行合同,开出了信用证。因此,信用证的开立是买方履约的行为。
(2)信用证的开立受贸易合同条款的制约
如果买卖双方同意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就应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制约,从而使买方有义务开立。
(3)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如何规定开立信用证
各个信用证均是依据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而开立的,卖方对其内容的要求只能在该条款中加以规定。因为银行开立完全依据买方申请和指示,不接受卖方关于其内容的指示。当信用证送达卖方时,卖方依据其条款审核,若发现与合同不符,可根据情况通知买方修改。
(4)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装运、保险、检验等规定源于合同条款,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信用证来自于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支付,则买方就要开出信用证。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就与贸易合同没有关系了,因为银行的审单标准是“表面相符,严格一致”,即银行审单是只看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不会看货物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