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据软条款内容,威胁你的收汇安全!
外贸人员遇到对方在信用证中附加软条款内容的,需要引起注意,这种方式极容易引起单证不符的情况,对于收汇安全是很大的威胁。

单据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对某些单据做出的约束条款,例如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这些单据的印鉴必须和开证行的留样一致。这种条款的风险在于:
1.特定的人不确定会履行签字义务,增加受益人获益难度;
2.受益人不清楚样式。特定的人履行签字义务时,由于受益人不清楚预留印鉴什么样,而有可能造成签字不符,从而被银行拒付。
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单据软条款内容,通常有3种形式:
1.部分单据签章要与开证行预留印鉴一致。
如果进口商增加了这类条款,那么由于受益人(出口商)无法掌握进口商指定人员的行动,可能拿不到签章,也可能即使拿到签章,但也无法保证和开证行预留的印鉴一致,而遭受到银行拒付。
2.含有相互矛盾的条款内容。
这种软条款使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受益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因为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或“单单一致”。例如,(1)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受益人”,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受益人名称,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2)在运输单据中,运输条款要求海运提单,又要求海陆联运提单;(3)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于收到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同时又规定“届时若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通知船期、船名,受益人具有租船权”。
还有的单据条款是与现实相矛盾,受益人也不可能做到单据一致。例如,(1)要求某些不易获得的单据,像信用证中规定“发票和原产地证必须由××国驻出口地的领事签证”,此时如果出口地没有该国领事馆,极易造成过期交单的情况;(2)要求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如果受益人所在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根本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3.1/3正本提单或记名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
这种条款的风险很大,受益人特别是与对方初次交易时,最好避免这种条款。在这种条款下, 买方可能凭此单提前将货提走,使物权提前转移到进口商手中。如果放货后发现结汇有问题,就为时晚矣。如果无法完全避免这种条款,可以不保证货款安全。比如,可以要求增加“电索条款”。在装船完毕后(甚至可以预借提单),以提单副本的方式外加必备的其他单证送交议付银行并与之紧密配合要求开证行(或偿付行)电汇款项。这样就会给自己处理问题增加回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