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信用证“软条款”内容,出口商需提高自保能力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或约束,所以仅仅依靠规定很难避免软条款风险,出口商需要加强自保能力。

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尤其是对由中间商介绍的客户,更要加强了解,切忌盲目轻信。出口商可以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全面了解商业合作伙伴,规避恶意欺瞒的情况。格兰德可提供的资信报告已经覆盖全球216个国家,收录了3亿多家企业,快速提供买家的综合信用实力、付款信用、还款能力等资讯,其中130个国家还支持在线查询,10秒就可以出具报告,为广大出口商提供了快速、有效的决策支持。

2.合同中谨慎接纳“软条款”。出口商在贸易合同签订的环节时,就需要审慎,合同中不要随意订入“软条款”,否则,出口商将难以拒绝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3.审慎挑选银行。即使当事人之间一定要采用“软条款”或相似效果的条款时,银行也必须要将当事人指定的有关留底连同信用证发送给受益人或通知行,以便受益人及时知晓该条款的具体要求,从而尽可能避免受益人提交单据中的不符点的发生。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4.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审证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免责条款:开证银行或者偿付行是否存在免责条款,而不承担相应的职责;
(2)付款条件:核对信用证是否存在不以单据全符为付款条件, 或者是附加的付款条件;
(3)单据可控:核实单据文件是否可控,即信用证不需要提交受制于买家,银行或者是第三方等机构认证、签署的文件;
(4)逻辑准确:审核条款或者是单据间是否自相矛盾,例如单据前后的逻辑性不符或者与实际相违背。
有关的信用证“软条款”在实际中并没有具体的条例规定,因此,在遇到信用证软条款中的相关问题时,不但要能够去进行定制化的分析,而且在进行交易的同时要多多谨慎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