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中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及案例分析
保险单据是信用证结算的重要单据,贸易人时常遇到保险单上的各种问题而遭到无法理赔、无法收汇的困境。作为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如何掌握保险单的要点,规避保险单带来的风险,是一项重要课题。

一、保险单据内容
保险单据的种类很多,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保险单据名称
保险单据一般应有“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名称等字样。
2、保险单据号码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的编号。
3、保险人名称(Name of the Insurer)
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被保险人名称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称(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
被保险人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信用证中对于被保险人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之一的规定:
(1)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公司)为被保险人;
(2) 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
(3)银行的指定人为被保险人;
5、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单据上一般只标准货物(标的物)的货名、货物的数量(件数)和唛头三项内容。但有的保险单据上只注明根据某发票或某提单出具以表明保险的标的物。
6、保险金额(The Sum Insured)和币别(Currency Code)
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般按信用证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险金额最高不应超过货物价值的130%。
保险的币别应和信用证的币别一致。
7、保险费(Premium)
保险单据上一般不列明保险费的金额或只列明“Paid as arranged“(根据约定已付)。
8、承保险别
保险单据上应明确列明承保的险别,并且应与信用证上要求投保的险别完全一致。
9、 赔付地点
赔付地点是发生货损时进行理赔的地点,一般应按信用证上的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规定,则应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10、出单日期和出单地点
保险单据应明确列明出单日期和出点,并且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11、保险单据的签发人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一般应包括保险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二、有关保险单据的案例分析

有关保险单据日期的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信用证对保单的规定为: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BLANK ENDORSED FOR 110PCT OF THE CIF CARGO VALUE SHOWING CLAIMS PAYABLE AT DESTINATION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A)。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显示:货物于2017年8月1号装船,保单上显示DATE OF COMMENCEMENT(启运日期)为2017年8月1号,保单出具日为2017年8月2号。
受益人交单后遭开证行拒付,开证行提出不符点:保单出具日晚于装船日。交单行反驳:保单已显示具体的启运日期,且该日期不晚于货物装运日期。因此,保单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的拒付不成立。
2、案情争议
本案例的争议点在于: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晚于提单装运日期时,保单上的启运日期(DATE OF COMMENCEMENT)能否代替保单的生效日,作为相符交单的依凭。
1、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保单上的出具日晚于货物装船日,不符合国际惯例UCP600第28条规定的:“保险单据日期不应晚于货物发运日期,除非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货物的发运日生效”。
2、交单行和受益人则认为:尽管保单未明确表明保险生效日期不晚于装运日期,但保单上已显示了货物启运日期,该日期与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一致。并且保单上显示的船名和装卸货港等信息与提单一致,符合信用证要求,这些事实都表明保险责任在开航前生效,保单符合信用证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开证行的拒付不成立。
3、分析依据
对于保单的启运日期,国际商会在R290意见中提到:保险单中包含承保的运输细节是制单时的常规做法,所显示的启运日期并不足以证明该保单从该时刻起生效。因此,保险责任的生效日仍然以保单出具日为准。在实务中,保单的启运日期栏位没有固定的格式,除填写具体的开航日外,也可能填写AS PER B/L或SAILING ON OR ABOUT XXX DATE等。此类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需要结合运输单据、承保条款等要素综合判断,单独的启运日无法视为保险生效日。
4、案情结论
就此而言,开证行拒付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