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项下的商业发票是商品交易的重要单据,它明确了商品的价格和交易金额,也是进出口双方记账的关键凭证,外贸人应谨慎对待商业发票内容以防在实操中出现不符点。

一、商业发票内容
商业发票一般包含首文部分、文本部分和结文部分。
(一)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1、发票名称
发票名称要按照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如果只有“Invoice”会被视为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2、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合同号码
发票中需要列明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而且已经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为了与合同保持一致,可以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4、发票的日期和地点
(1)发票的日期: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而且应该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2)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
5、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6、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7、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8、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
另外,发货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二)本文部分
发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1、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
2、商品名称
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来不及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不过,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
3、货物数量和重量
发票中列明的货物的数量(件、个、条等)和重量应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数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一致。
4、规格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出口商交货的标准,发票上一般应标明所装货物的品质规格情况。
5、商品的单价和总价
发票的单价一般包括计价单位、计价货币、价格条件和单价金额等内容。发票的单价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单价一致。
发票的总价不是货物总金额、总价值,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发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三)结文部分
发票的结文一般包括信用证中要求加注的特别条款或文句、发票的出票人签字。
发票的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称(信用证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经理或其他授权人的手签,有时也可用手签图章代替手签。
但是,有些国家规定,写在签署人签字以下的文字内容无效。因此,应特别注意,发票的各项内容应列在签署人签字之上。
二、商业发票不符点案例
一则关于发票金额不符点的案例:
信用证规定金额为USD105000.00,不允许分批装运,货物显示数量为10 CARS。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出运货物数量10 CARS,但金额却为101500.00。根据UCP600第30条c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30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30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因此,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上未显示单价有所降低,该发票金额低于原证的3.33%左右(在5%幅度内)不构成不符交单。
一般适用该规定的货物成交贸易术语以CIF/CIP或CFR/CPT居多。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商品因在签约时就要明确商品的单价和总值。而实际运费或保险费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卖方磋商谈判时就会以估算的价格报价。出于商人赢利心理的驱使,卖方会根据行市适当高估今后要支付的运费和保费。在实际发生了以上费用后就会以提交略低于信用证金额的发票将此差额返还给买方。UCP600此款规定,一方面满足了受益人不会面临单证不符而遭退单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免去了另行电汇的银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