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生效倒计时,企业迎来重塑供应链机会
供应链对于一家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安全因素之一。供应链中的原材料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着产品的价格和企业的最终利润。所以大多数时候,企业基于自身安全考虑,是不会轻易改变供应链的。而RCEP的生效为企业提供了一次绝佳的重塑供应链的机会与可能。
RCEP在货物贸易方面实行原产地累积规则,即在原产地增值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延伸。确定产品来源于一个国家,通常增值标准为40%:即全球价值链中在不同国家进行生产,产品在一个国家只要增值40%,就被认定来源于这个国家。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是只要在RCEP成员国进行生产,各国增值可以叠加。例如,产品在澳大利亚增值了20%,在菲律宾增值了15%,在泰国增值了15%,中国最后再加工这个产品时有30%的增值,但只要在RCEP成员国内累积增值达40%,产品再出口至RCEP成员国时,可以实现零关税或税收优惠。
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最重要的一点是可以在RCEP成员国内布局和建立新型供应链,只要达到40%的累积增值都发生在RCEP成员国内,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事实上,这个规则鼓励所有企业在RCEP区域内设置供应链投资,共同合作,共享RCEP互惠税收结果,这为企业在RCEP区域内进行供应链布局带来了新机遇。

此外,原来的原产地证由贸促会或商检出具,而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则要求RCEP各成员国建立一个经核准的出口商制度,即经海关核准的出口商可以自行签发原产地证,这极大地便利了企业开展国际贸易。
但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合规挑战。进口国要对原产地进行核查,一旦出现怀疑,会向出(进)口商或海关发出核查询问信函;一旦核查,货物可能会发生滞留;一旦发现不实申报,就要高额罚款,有可能丧失企业信用。因此,企业要注意合规,严格按照RCEP规定进行原产地累积增值。
因此,为了适应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建议企业调整自身运作方式,建立一套适应RCEP不同国家及原产地累积的体系。要定期审核原产地变动情况,甚至与其他RCEP国家供应商建立原产地合作关系,取得各种证据证明,以确定原产地的增值标准。建议海关和相关机构要培训企业人员,企业也要培训员工。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以应对复杂的规则。更好的融入全新的国际贸易局势,让企业的海外贸易在RCEP的红利下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