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有何主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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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格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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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675
2021-01-29 11:47:13
最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有何主要变动?主要是用于融资质押的应收账款种类变多,用于融资质押的应收账款期限变长,用于融资转让的应收账款可以登记了这三个变动。
一、用于融资质押的应收账款种类变多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首先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其次是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变更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最后是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为金融创新留有余地。
二、用于融资质押的应收账款期限变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
修订之后,登记期限从“1-5 年”扩展为“0.5-30 年”,展期期限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
三、用于融资转让的应收账款可以登记了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修订后,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转让登记虽非强制性规定,但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
目前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运用最多的为从事保理业务的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明确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会成为保理行业很重要的规范。
除此之外,最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异议登记通知时限(第二十条),完善出质人身份信息数据项(第十条),增加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第三条),列明迟延注销登记的责任(第十七条),将仲裁裁决作为撤销登记依据(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增加登记费用条款(第三十二条),并对效力性条款进行了删除,将质押的有效性、登记的有效性交给司法机关裁判,更符合部门规章的效力定位,避免冲突。
一、用于融资质押的应收账款种类变多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首先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其次是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变更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最后是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为金融创新留有余地。
二、用于融资质押的应收账款期限变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
修订之后,登记期限从“1-5 年”扩展为“0.5-30 年”,展期期限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
三、用于融资转让的应收账款可以登记了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修订后,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转让登记虽非强制性规定,但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
目前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运用最多的为从事保理业务的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明确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会成为保理行业很重要的规范。
除此之外,最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异议登记通知时限(第二十条),完善出质人身份信息数据项(第十条),增加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第三条),列明迟延注销登记的责任(第十七条),将仲裁裁决作为撤销登记依据(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增加登记费用条款(第三十二条),并对效力性条款进行了删除,将质押的有效性、登记的有效性交给司法机关裁判,更符合部门规章的效力定位,避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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