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有风险,操作需谨慎。今天我们就结合案例,分析一下信用证融资中打包贷款的风险。

【案例背景】
沪港合资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愿以香港汇丰银行开立的以该公司为受益人,购买该公司塑料制品的出口信用证作为抵押,请求上海某银行提供30万美元贷款以用于购买塑料原料。银行向其提供贷款后,眼看出口来证的期限即将到来,却始终未见该证的受益人塑料制品公司前来交单办理出口议付手续。经调查才发现,受益人早已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装运给香港开证人,并将单据瞒过上海银行自行寄给开证申请人,而香港开证申请人以塑料制品公司应归还其以前的欠款为由扣下了该出口货款。至此,尽管出口来证的正本在银行作为抵押,但实际上已经不起作用。由于塑料制品公司濒临破产,银行不得不承受损失。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出口产品的生产技术非常简单,该借款公司也有一定的生产能力,本不应该有还贷的风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银行仍然遭受损失。可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确讯在这被某些客户利用的漏洞。这方面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一证多贷现象。有些客户将信用证正本交某银行做抵押,却又用副本信用证再次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并担保交单议付,或者到他行做托收,使该银行贷了款却得不到单据。
二是开出并不使用的信用证来套取银行资金。例如,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由于行情变化、时间紧张等原因不准备履约,但还是利用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使该笔资金还款失去来源。又如,开证人和受益人恶意串通诈骗,少数不法客户在目前银根较紧的情况下与外商恶意串通开立大额信用证,向银行骗取打包贷款,然后将贷款全部或者部分挪作他用,使信用证逾期失效,外商予以默认,致使打包贷款不能按期全部归还,甚至难以收回。
三是出口商将打包贷款挪作他用。出口商以统一调度资金为由,将打包贷款资金用于其他业务,如购买房地产或者违规炒股票,待信用证项下货物或生产原料收购需要付款时再另行筹措,一旦周转不灵,立刻影响该笔业务的正常开展。所以,银行在审核打包贷款授信时应当严格把关,不能因为有信用证作抵押而放松贷款审查。贷前对出口商的资产负债、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才能办理信用证抵押贷款,尤其是要注意企业历年的创汇业绩。贷时审查信用证条款及开证行的资信,包括客户交来的信用证是不是正本信用证,信用证的真实性,贷款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是否一致,开证申请人与外贸合同规定的进口商是否一致,信用证是否限制议付,单据要求有无软条款,偿付指示是否明确合理,等等。贷后检查已抵押信用证的交单情况,视不同的交单情况掌握以后的贷款发放。应与出口商保持联系,督促企业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掌握备货、出货、督促企业及时交单,出单后要进行跟踪,保证按时收汇还贷。必要时要落实贷款的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