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一大痛点,今天我们就从一个案例,警惕提货担保中的信用证诈骗!
【案例背景】
中国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尼克有限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是从日本海运到中国香港的一批手表,允许分运。由于日本到中国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到开证行之前,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有3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经办合签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上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出具提取价值为10000美元的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近洋贸易中,邮寄单据往往需要一星期以后才能到达开证行,再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也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个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尼克有限公司倒闭了,它的董事们都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收到了第一批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元,显然信用证下只能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提走两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宝石手表的第二批货物。原来该客户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
【案例点评】
1.这一类围绕提货骗取担保的诈骗案件之所以能够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
(1)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像在收到单据后出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
(2)行骗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
(3)行骗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蒙蔽船方,从而提走别人的货物。
2.防范这类诈骗的有效措施有:
(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应加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出担保的开证行就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了。
(2)开证行还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细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笔货物,以免受骗。
(3)开证行还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像上述案例中只有10000美元;并且还可要求他要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信用证与该信用证衍生的提货担保业务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提货担保应属于担保业务。信用证的保证金与提货担保的保证金不能混用。在实务中,开证银行认为在开证时已收取全额保证金的,可以不再收取提货担保的保证金。这种做法没有完全覆盖信用证业务和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敞口。而信用证的担保合同不等于提货担保的担保合同,不能认为对信用证开证合同的担保自然而然的转移到为提货担保提供了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