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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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格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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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2 12:38:38
国外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发展现状和立法特点,根据国情的不同发展的模式与阶段也各不相同,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展现状,以下以英国,美国,法国,日本为例做简单介绍。
(一)英国
英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采取政府直接办理模式,作为最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家,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简称ECGD)。 ECGD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并由政府承担风险,政府介入程度较深。英国出口信用保险特点如下:积极走向私有化、商业化模式, ECGD将其短期信贷部门卖给了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而政治风险和中长期风险仍由ECGD承担,两者相互补充、密切合作,推动了英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贸易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法律立法速度快、更新快,且立法具有多样性,其规定并不止限于一部法律。
(二)美国美国属于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是美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依据1945年颁布的《进出口银行法》,是美国联邦政府促进美国出口贸易的金融机构。美国出口信用保险特点如下:承保主体较为广泛,除了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和辅助机构,还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美国出口信用保险形成以《进出口银行法》为中心,法律、法律修正案、指令等层次分明的体系,州法律与联邦法律相辅相成。
(三)法国法国采取混合经营模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主要由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办理。COFACE作为股份公司,主要股东是法国的大银行、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政府对其控股是通过控制其主要股东的间接方式体现。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政府支持力度大,有国家财政预算做强大支撑;信保服务覆盖面高,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网络,提供统一的服务,并且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企业资信调查和追账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风险评估和欠款追缴;风险评估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发达。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有效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以公司庞大的进口商信息数据为依据,对客户的保险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根据进口国别、进口商资信等情况确定风险评级和保险费率。
(四)日本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是一直是由政府经营的特殊业务,之后才建立了经营出口保险业务的独立法人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对买家的信用限额进行分类管理,编制海外买家名簿以评定每个买家的信用限额,而对于名簿外的新买家,由出口商提供资信报告,NEXI据此给予相应的信用限额;投保方式特殊,先企业单独向出口行业协会投保,行业协会再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构建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在《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出口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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