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欠账国内法律管吗-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应收账款早已成为全世界企业的痛点,而如何解决应收账款问题,甚至已成为各企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许多进行跨国贸易的企业在回收货款时,都会束手无策。国外欠账国内法律管吗?管。下面为大家说一下国内法律如何管理国外欠款。
一、国内法律中关于国外欠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由此可见,除极个别情况(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境外法院)下,中国对国外欠款是具有管辖权的。但由于国外客户办公地点及住所通常在国外,在中国境内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所以可能出现胜诉却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本文还是建议国内企业在被拖欠货款时优先选择以非诉手段追收,除此之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协助催收也是一种收回货款的方法,相较于法律诉讼,委外催收还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加,委外催收也成为了非常有效的催收方式。
二、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法院虽可以依据国内法律管理国外欠款,但是由于许多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所以国内企业可能会面临胜诉后的“执行难”问题。中国法院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主要依靠以下途径实现:
(1)两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2)两国互惠关系,或(3)被申请国国内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那么,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到底能否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以及应该如何申请承认和执行呢?
1、根据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截至2018年2月,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与民商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双边协定/条约情况如下:
协定名称/类型 |
签约国数量 |
签约国家 |
备注 |
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约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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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约定 |
16 |
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摩洛哥、新加坡、韩国、突尼斯、阿根廷、秘鲁、阿联酋、巴西、阿尔及利亚、科威特、波黑、埃塞俄比亚、伊朗 |
(1)与新加坡和韩国的司法协助范围不涉及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 (2)其中与伊朗的协定已签署。 |
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约定 |
16 |
波兰、蒙古、罗巴尼亚、俄罗斯、乌克兰、古巴、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希腊、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老挝、立陶宛、朝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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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约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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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
1 |
与泰国的司法协助范围不涉及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 |
根据上表可知,我国目前共与39个国家签署与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双边协定,其中已经生效的有38个。在已经生效的38个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除了与比利时、新加坡、韩国和泰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中没有涉及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之外,与其他34个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均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纳入双边司法协助的范围。
由此,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国内企业可以依据双边协定/条约,在前述34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些国家是:
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乌克兰、西班牙、匈牙利、摩洛哥、阿联酋、巴西、波兰、蒙古、白俄罗斯、阿根廷、越南、土耳其、埃及、希腊、塞浦路斯、哈萨克斯坦、罗巴尼亚、保加利亚、古巴、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突尼斯、秘鲁、阿尔及利亚、科威特、波黑、埃塞俄比亚、老挝、立陶宛和朝鲜。
2、根据外国法律规定和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在我国与外国之间尚未签订双边协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要到外国申请执行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则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国内法进行操作。各国的国内法中,通常会适用司法礼让原则或互惠原则,并根据各国的司法历史与实践,制定相关的法律。例如美国、法国和新加坡都有承认中国国内判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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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实践中,申请国外法院对中国判决的承认手续较为繁琐。能通过协商谈判催收的,就不要轻易选择诉讼维权。但海外催收难度很大,超出了企业自行处理的能力范畴,既然如此,为何不选择第三方催收机构试试呢?不成功不收佣金,总体成本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