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信用保险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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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格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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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11:09:08
信用保险制度在推进企业对外贸易、对外工程承包及对外投资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国外的信用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非凡,那国外的信用保险制度都有哪一些呢?本文为大家带来几个典型国家的信用保险制度介绍。
一、信用保险简介
1、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是在跨国交易中,债权人为国内出口方,债务人是国外进口方,依照商务合同保障国内出口方应收账款收汇安全的一种信用类型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类型
信用保险大致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
3、信用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降低出口方的贸易风险,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减少企业资金压力,助力外贸企业融资;促进国家产业升级,加速相关政策落地实施。
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1、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英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由政府直接办理模式,作为最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家,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简称 ECGD)。出口信用担保局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并由政府承担风险,政府介入程度较深。
英国特点:英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向私有化、商业化发展,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将英国的短期信贷部门卖给了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而政治与中长期风险仍由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承担,两者相互辅助、密切合作, 推动了英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英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法律立法速度快、更新快、立法多样,有多部法律对其规定。
2、美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美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进出口银行兼营的模式,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是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机构,其运作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美国1945年的《进出口银行法》。
美国特点:承保主体有进出口银行、进出口银行附属机构和辅助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美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形成以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法》为主心骨,州法律与联邦法律相互补充。
3、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属于混合经营的模式,英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是由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办理。外贸信贷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是法国的大银行、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政府对其控股是通过间接方式实现。
法国特点: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受到英国出口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国家财政做为支撑,服务覆盖范围广,在全球 37 个国家和地区建成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网络,并且还在67 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企业资信调查和追账的服务网络;出口信用保险的系统较为发达。并且建立健全了一套以庞大出口商信息数据为依据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
4、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是由政府经营,之后才建立了经营出口保险业务的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
日本特点: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对买家的信用限额进行分类管理,编制海外买家名册用来评定每个买家的信用限额,而对于名册外的新买家,由出口商提供新买家的资信报告,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会据此给予相符的信用限额;投保方式先由企业单独向出口行业协会投保,行业协会再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法律体系方面较为完善,在《出口信用保险法》与《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出口保险法》。
一、信用保险简介
1、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是在跨国交易中,债权人为国内出口方,债务人是国外进口方,依照商务合同保障国内出口方应收账款收汇安全的一种信用类型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类型
信用保险大致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
3、信用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降低出口方的贸易风险,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减少企业资金压力,助力外贸企业融资;促进国家产业升级,加速相关政策落地实施。

1、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英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由政府直接办理模式,作为最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家,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简称 ECGD)。出口信用担保局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并由政府承担风险,政府介入程度较深。
英国特点:英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向私有化、商业化发展,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将英国的短期信贷部门卖给了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而政治与中长期风险仍由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承担,两者相互辅助、密切合作, 推动了英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英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法律立法速度快、更新快、立法多样,有多部法律对其规定。
2、美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美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进出口银行兼营的模式,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是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机构,其运作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美国1945年的《进出口银行法》。
美国特点:承保主体有进出口银行、进出口银行附属机构和辅助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美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形成以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法》为主心骨,州法律与联邦法律相互补充。

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属于混合经营的模式,英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是由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办理。外贸信贷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是法国的大银行、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政府对其控股是通过间接方式实现。
法国特点: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受到英国出口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国家财政做为支撑,服务覆盖范围广,在全球 37 个国家和地区建成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网络,并且还在67 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企业资信调查和追账的服务网络;出口信用保险的系统较为发达。并且建立健全了一套以庞大出口商信息数据为依据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
4、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是由政府经营,之后才建立了经营出口保险业务的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
日本特点: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对买家的信用限额进行分类管理,编制海外买家名册用来评定每个买家的信用限额,而对于名册外的新买家,由出口商提供新买家的资信报告,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会据此给予相符的信用限额;投保方式先由企业单独向出口行业协会投保,行业协会再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法律体系方面较为完善,在《出口信用保险法》与《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出口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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